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是指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发扬适合本地特色的传统体育。
第五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二章体育课教学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足开齐体育课程,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小学一、二年级每周四课时体育课,三至九年级每周三课时体育课。
第七条 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条 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第三章课外体育活动
第九条 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大课间)。
第十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
第四章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可以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
第十二条 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他们的营养。
第十三条 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第五章体育教师
第十四条 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数内,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所占的比例和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学校对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相应的照顾。
第六章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学校体育器材应当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或者破坏体育器材、设备。
第十九条 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内,予以妥善安排并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第七章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健全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由一位副校长主管体育工作,在制定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应当把体育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班主任应当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一项工作内容,教育和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学校的卫生部门应当与体育管理部门互相配合,搞好体育卫生工作。总务部门应当搞好学校体育工作的后勤保障。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以等组织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学校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大纲规定内容上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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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日